摘要: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 免 名 单(2021年10月28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吴传清为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煜为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任。决定免去:葛军的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 免 名 单
(2021年10月28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吴传清为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煜为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任。
决定免去:
葛军的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任命:
李文锋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毕奎明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免去:
张胜、柳丹的咸宁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慧芳的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赵志诚的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倪贵武辞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倪贵武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决定:
接受倪贵武辞去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辞去院长职务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罗堂庆辞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罗堂庆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决定:
接受罗堂庆辞去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辞去检察长职务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李文锋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李文锋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毕奎明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毕奎明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分别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号)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由咸安区选出的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王勇,因到退休年龄,本人提出辞去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咸安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其辞职。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王勇的代表资格终止。
目前,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40名。
特此公告。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28日